房屋产权登记(包括农村房屋)
一、
设立理由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二、
办理(受理)程序
1.受理;2.核准;3.发证。
三、
申报材料
法定申报材料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
实际受理材料
(一)
初始登记
商品房登记:
1.
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
购房发票原件;
3.
购房合同原件;
4.
契税完税证;
5.
身份证复印件;
6.
测绘面积联系单及房屋平面图(由开发公司或市房产管理中心测绘科提供)。
自建房登记:
1.
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土地如有抵押,需抵押权人出示同意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证明);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须经城建档案馆盖章)及附件复印件;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须经城建档案馆盖章)及附件复印件
6.
规划红线图;
7. 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8.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式及房屋平面图;(由市房产管理中心测绘科提供)
9.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馆证明原件;
10.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二)
转移登记
1.
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
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
房屋转移批复原件;
4.
契税完税证(免税的须提供免税证复印件)及发票联;
5. 房屋产权转移凭证(如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或继承公证书、离婚财
产分割协议、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文件等)
6. 转让方属个人的须提供本人与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同等
效力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离异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应有效证明;转让方属单
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股份公司
还须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与董事会决议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
委托书;
7. 受让方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相应的委托书;
8.
建筑面积有变动的,须提供联系单与房屋平面图;
9.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评估单。
(三)
变更登记
1、
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 变更凭据。属个人姓名变更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属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或编制委员会出具的变更证明;
4、 建筑面积有变动的,须提供市房管中心测绘科出具的联系单与房
屋平面图;
5、 变更申请人相关证件。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的
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验换新证的无须提供3。
四、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套
非住宅:
500平方米以内(含500)
200元/宗
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 300元/宗
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 500元/宗
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 800元/宗
5000平方米以上
1000元/宗
(收费文件名及文件号)